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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房工人受伤,房东未能免责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24日
建房工人受伤,房东未能免责
【基本案情】
王某将兴建住房的工程交给了一个包工头孙某承建,随后孙某雇佣了一批人开展建房工作,也包括做杂工的刘某。刘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八级伤残。就赔偿问题三方未达成一致。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分歧】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王某未尽到必要的选任义务,与被告孙某存在雇佣关系,且未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致使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认为,其将工程承包给孙某,对于发生的损失,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孙某认为,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由王某发包给孙某建设,孙某雇佣刘某施工,故梁某枝与梁某洪为承揽关系,梁某洪与易某全为雇佣关系。被告王某将兴建住房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孙某承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雇主的孙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依法作出房主由于选任过失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于承揽方的损失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存在过错的除外。王某应当知道孙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孙某雇佣的刘某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王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20%的比例本律师认为高了。本案对于类似的案件,尤其是农村民房的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为房东应注意类似法律风险,同时,对于承揽方更应完善自身资质,作为劳动者而言,安全问题一定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