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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应受保护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30日
张付杰律师: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应受保护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发生实际居住,构成占有事实的情况下,其占有权是否应受保护呢?【张付杰律师按】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的是一种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基本案情】
某甲厂未办理征地手续并经规划许可,即在厂区内集体土地上建设职工宿舍(至今未能取得合法产权),并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职工乙,乙向厂方交纳房款并办理水电开户手续入住。乙自住一段时间后又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一年。租期一年后,因乙与丙之间发生纠纷,乙要求丙搬出该房屋,但丙以乙对该房屋没有产权为由拒绝搬出,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返还房屋。
【庭审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厂未办理征地手续并经规划许可,在厂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职工宿舍,属于违章建筑,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乙不能依法取得买受房屋产权,从而不能行使物权、债权权利,对乙的诉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乙买受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其买受后成立占有事实,享有占有利益,而占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其要求丙返还房屋应予支持。
【法理分析】
1、购置的违章房屋不享有物权权利。违章建筑,一般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建设规划等国家法律法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相应许可,擅自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或构造物。本案中,甲厂所建职工宿舍显然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能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且此状态一直延续至诉讼阶段,因此,甲厂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乙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享有所有权等物权权利。
2、买受的违章房屋享有占有利益。甲厂是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占有一章规定及民法占有理论,甲厂是违章房屋的最初占有人,之后,乙买受并实际居住、控制该房屋,构成占有事实,成为实际占有人。因此,乙虽然不能享有违章房屋物权权利,但继受享有占有利益,该占有利益即便是无权占有之利益,为维护正常财产秩序、稳定社会生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买受的违章房屋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乙对买受的违章房屋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相关法律依据。(一)是基于合同法之规定。乙到目前为止对出租房屋仍不具有所有权,其与丙、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违章房屋虽然不能登记取得所有权,但不妨碍其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丙当初基于租赁合同取得居住之房屋,当然应当返还给出租人乙。(二)是基于物权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丙拒不搬出行为对违章房屋已经构成侵占,乙作为违章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当然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