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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付杰律师:买卖经适房,效力存瑕疵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张付杰律师:买卖经适房,效力存瑕疵
经济适用住房,简称为经适房,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基于政策性,经适房的买卖存在限制,不得私自转让出售。张付杰律师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效力存疑。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存在债务关系,因不能还款,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售房屋,抵换部分债务。然而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李某配合履行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5月,李某因资金短缺,向王某借款15万元,之后李某未偿还借款。201511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李某夫妇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某区某路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60万元,王某已先行支付20万元,剩余40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由王某一次性汇至李某账户。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李某夫妇却始终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于是王某作为原告方,将李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判令二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0517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出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诉请确认其与李某夫妇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而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载明,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王某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被告李某为有限产权,但未提供李某夫妇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已征得共有人同意的证据,故王某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