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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中介居间存过错,退还佣金且赔偿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2日

中介居间存过错,退还佣金且赔偿
近来,房价风波持续不断,中介从中也多有动作,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某些中介公司员工为了促成交易,自身的义务全抛在脑后,只记得尽快收佣金,希望本文能够给予其警示,也提醒大家注意房产交易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夏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郭某母亲的房屋,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夏某购买郭某母亲的房屋,后郭某拒绝履行合同。2015年6月,夏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上的郭某母亲签字虚假,夏某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夏某在经咨询和权衡后,决定将某中介告上法庭。
【庭审观点】
夏某称,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房价已大涨,中介公司应当赔偿。夏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4万元佣金,并赔偿房屋涨价的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
某中介公司辩称,郭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给夏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郭某承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中介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对于夏某最终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夏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因房屋价格增长,夏某再行购置同等房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内亦应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中介公司返还夏某4万余元服务佣金,并赔偿夏某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
【律师建议】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且不能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为购房双方,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尽量将细节问题提前抛出,并作为合同具体条款,约束双方,以避免诉累。
【参考法条】
合同法425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