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劳动系列讲座之劳动者年休假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张付杰律师劳动系列讲座之劳动者年休假
谈起年休假,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也有很多劳动者因为年休假的问题与单位闹得不愉快而咨询本律师。这次讲座,本律师将详细讲解劳动者年休假的问题。
一、什么是年休假
所谓“年休假”就是在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一年年限工作后,单位给予劳动者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这一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企业的负担,员工未曾给企业带来收益,却要单位支付薪酬,但这是人道主义所倡导的,是培养员工忠实度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应予以配合。但劳动者亦不能据此要挟单位,故意甚至恶意给企业造成负担,否则单位可以依法不予年休假。
二、如何给予年休假
依据法律规定,本律师总结出以下内同: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牛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劳动者与单位协商约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节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3、职工依法享受的其他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但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4、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所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资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上述两种情况执行。
6、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7、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当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三、本律师提醒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联系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4、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