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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系列讲座之婚丧假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张付杰律师劳动系列讲座之婚丧假
谈到婚事是喜事,丧事则是晦气的事,但正是这两件被人称为“红”、“白”的事情,人一生基本都会经历。不管是婚事也好,是丧事也罢,与我们都是自身息息相关的,与我们的情感都是一脉相通的,因而也显得更加贴近生活,故而将他们列在一起予以讲解。
一、婚假
法律对于婚假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大致概括一下有如下表述:
1、劳动者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婚假天数一般按照3天计算,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各地晚婚假规定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中有规定了。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231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审议通过)对婚假的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7天。其他城市的不再一一列举,需要的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
二、丧假
对于丧假弹起来比较沉重,法律对此作出规定,也是出于对人的尊重,亦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单位和劳动者有必要对此予以了解和执行。
丧假享有的条件是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所谓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对请丧假范围的划分,有的地方规定除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给丧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也可以给予丧假。假期的时间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差旅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实践中,大多单位职工的岳父母或者公婆死亡时,也给予丧假。
劳动者依法享受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批准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