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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系列讲座之医疗期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张付杰律师劳动系列讲座之医疗期
在实务操作中,本律师发现劳动者的医疗期权益是很多人的盲点,经常等到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才知道,那时已晚矣。故而本律师在本讲中给大家补一下这方面的课。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它属于国家给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范畴。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
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则应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累计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从病休之日开始计算,至累计期间截止,计算该职工的医疗期;另一种是从后向前倒推累计该职工的医疗期,人该规定的累计期间计算。相较而言,后一种方法更合理、更科学。
3、职工医疗期间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各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各个地方依据地方规定。本律师就上海的地方规定予以说明: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疾病休假工资标准如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上年度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