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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系列讲座之经济赔偿金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张付杰律师劳动系列讲座之经济赔偿金
前面讲过经济补偿金,此次讲座本律师为大家讲解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大多人会有种陌生感,认为只有经济补偿金而没有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故大多用人单位职位劳动者灌输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说最常见的是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经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其中已经考虑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同样受到12年的限制,且受到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限制。
本律师特别提醒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用人的那位同意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3、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