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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可不答应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8日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可不答应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有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就法律责任而言,上述第四十二条对于用人单位如何惊醒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未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处理上应有较大的操作空间。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单位如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中或单位规章制度中表明,或者已经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本律师认为: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就可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因如下: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劳动者作为我国公民必须遵守,就如同劳动者不能从事犯罪行为一样,无须用人单位特别规定。同时,单位具有主动权,更利于督促员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免于处在被动受罚的不利境地。因此,本律师认为,即使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既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约定,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也没有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