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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会干部劳动权益的保护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1日
张付杰律师:工会干部劳动权益的保护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一些违法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工会干部作为工会基本职责的具体执行者,不可避免会与企业管理者有冲突,同时,工会干部也是劳动者,与企业存在隶属关系,难免会遭遇报复。工会干部的特殊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律师按:工会干部有证据证明其履行工会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会干部年收入两倍的赔偿。若同时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可兼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1、对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工作调动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2、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3、参加工会活动工资照常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不脱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
4、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支付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他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1)职工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是可以兼得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其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其保护的是所有劳动者的工作权,只要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需支付赔偿金,而不论其解除或终止的具体理由。《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是《工会法》针对工会工作人员做出的特殊法律保护,其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打击报复,只有在用人单位是因劳动者履行工会职责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支付此项赔偿。这两项赔偿是不同性质的、其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也不相同,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