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谁动了我的房子
在房价不稳定的今天,利欲熏心使得一些卖家动了歪心思,试图将自己的房屋买到最高价而由不错失良机,也就出现了一房多卖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下,大多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本律师戏称“谁动了我的房子”。
本律师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卖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别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合同,致使两份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本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并汲取法官的观点,得出以下结论:
出卖人就同意房屋与数个买受人分别签订数额房屋买卖合同,除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外,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在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的,应予以支持。
2、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适用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又未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经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5、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线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