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官司能赢房较悬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14日
张付杰律师:官司能赢房较悬
张付杰律师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前不久,一拄着拐杖的老人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本律师,要本律师代理一桩撤销房屋赠与的案件。简单聊过后,本律师明白了案件的大体情况。
老人姓廖,老伴一年前去世。早在2005年时,两位老人考虑儿子结婚无住处,将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儿子,并在合同中约定,两位老人可以随时在系争房屋里居住。但两位老人并没有实际在房屋里居住,而是在另一住处安身。2011年3月廖某老伴去世,廖某深感居住孤单,遂到系争房屋找儿子,开门发现是陌生人,方得知房屋早已易主。愤怒的廖某将儿子和购房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诉调未果,廖先生和本律师取得联系。
【律师意见】
根据廖老所述,初步认为该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廖某夫妇对房屋被处分一事并不知情,得知权益受侵害时,及时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赠与合同中约定,廖老夫妇可以随时居住系争房屋,也即老人的赠与是负义务或者条件的,儿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合同应当被撤销。
对于房屋是否会被返还的问题,要具体分析了。购房人实现并不知道赠与合同的存在,支付的购房款也是合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廖老难以要回房屋。
廖老听完分析,慌了神,赠与合同虽然可以被撤销了,但房屋也要不回,该怎么办?本律师告诉廖老,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相应的规定,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和被告,可以向儿子主张赔偿。廖老眼睛有点湿润,说,“哪里是为了钱,关键是为了房子不被卖掉,他(儿子)有个窝,不想闹到这个地步。”可叹天下父母心,对本案而言,本律师有义务告知并尊重廖老的诉讼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