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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及无效后的处理对策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6日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及无效后的处理对策
对于从事经营业务的群体来讲,房屋租赁在所难免,但难免因不同的原因会被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一旦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续的处理也变得比较复杂。鉴于此,张付杰律师对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些无效情形及处理,进行了梳理,以期帮各位看官签合同时鉴别及遇到类似情形后妥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常见情形,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房屋权利有瑕疵
1)房屋为违章建筑;2)建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3)房屋尚未竣工验收;4)房屋确定被列为征收对象。
2、房屋租赁期限问题
1)房屋为临时建筑,租赁期限超出使用年限的部分;2)租赁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
3、转租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2)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无效,对于实际承租人而言,费用的支付及赔偿的主张变成了问题。常见的类型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占用房屋一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支付占用费及以何种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三、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产生的纠纷,如存在转租,是否应当通知次承租人或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然,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五、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赔偿装饰装修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六、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七、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八、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